賣房兩年才遷戶口 老人與中介上法庭
作者:劉彥麗 方玉寶 發布時間:2011-08-10 瀏覽次數:471
年近七旬的陳大媽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房子很快出手,但陳大媽的兒子一家三口的戶口卻一直沒有遷出。因此,陳大媽向中介公司交了一萬元的現金,保證將戶口及時遷出,但直到兩年后律師出面,戶口才遷出,中介公司就要求陳大媽支付律師費。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
2009年,陳大媽有一套房產想要出售,就委托無錫市某房產中介公司代理銷售,按照當時的合同約定,在房屋賣出后,陳大媽應該將掛在該房屋內的戶口全部遷出。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陳大媽的兒子一家三口的戶口一直沒能遷出去。在取得買方的同意后,戶口就暫時掛在已賣出的房子里。為保證戶口的遷出,陳大媽向中介交了一萬元現金,拿到了一張收條,約定在交房戶口遷出后再取回這一萬元。
就這樣,一拖兩拖,直到2011年6月份,中介公司聘請律師出面,陳大媽家人的戶口才全部從賣出去的房屋內遷出。這時陳大媽就找到中介公司,要求拿回暫存款10000元。但中介公司認為,顧盤娣拖延了兩年才將戶口遷出,而且是在中介公司請律師出面的情況下,為此,應該將律師費3000元、調查材料費100元從這10000元中扣除。陳大媽不同意,就訴至法院。
法庭上,陳大媽認為,戶口遲遲不能遷出,并不是她的原因,她本人的戶口在房屋賣出以后就已經遷出了,未遷出的戶口是她的大兒子一家三口的,由于家庭原因,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因此認為中介公司對于律師費用應該自行承擔。房產中介公司則認為,賣房協議里明確要求賣房人在房屋出售后將該房屋中的戶口全部遷出,陳大媽沒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造成買房人的不便;而買房人又不愿意去找賣房人,只是盯著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幫忙解決問題,中介公司在與賣房人長期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不得已聘請律師出面才將戶口問題解決。因此中介公司認為律師費是因為陳大媽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應該由陳大媽承擔。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對于問題的產生都負有責任,因此同意將因遷出戶口一事產生的律師費一人一半,對調查材料費、案件訴訟費各自承擔,中介公司當庭返還陳大媽8500元后雙方了結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