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妥善調處一起歷經9年的財產糾紛案
作者:符廣友 王正濤 發布時間:2011-08-10 瀏覽次數:579
近日,建湖法院顏單法庭妥善調處了一起經過一、二審法院12次開庭審理歷時9年的王某與夏某、朱某財產所有權糾紛系列案件。
1994年3月1日王某與顏單鎮七里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副業承包合同,承包該村所有的顏陽路13組地段的林木管護。2002年10月8日夏某、朱某通過拍賣程序,拍得顏單鎮七里村集體堤壩及主要道路林業經營權,并與該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承包合同,2003年夏某、朱某與王某對顏單鎮七里村顏陽路原十三組林木所有權發生爭議,并以王某侵犯財產所有權為由,向建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三次開庭審理后認為,林地承包地段的樹木所有權爭議屬產權不明,該案屬確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夏某、朱某又以王某與經濟合作社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為由,起訴王某和顏單鎮七里村經濟合作社,而顏單七里村經濟合作社又起訴王某要求解除雙方1994年3月1日簽訂的副業承包合同,圍繞樹木所有權產生的系列糾紛案件最終都是以原告方撤訴而告終。在此期間,王某無林木砍伐證,砍伐該爭議地段林木11.974立方米被建湖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一、二審法院4次審理對被告人王某以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2011年4月21日,原告夏某、朱某再次起訴被告王某要求賠償損失59097元,由于此案跨度時間長,又經過一、二審法院10多次審理,且當事人王某又被追究過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結怨較深,不徹底解決、不利于矛盾化解,可能引起上訴案件的發生,另外該案判決后執行問題也存在很大風險。針對該案的特點,顏單法庭認真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安排承辦人先調取相關案卷材料,精心準備庭審,庭后多次到王某家中、田頭等地做協調疏導工作,并多次聯系當事人到法庭零距離調解,給雙方當事人講說法律和政策,讓他們知法明理,自覺分清是非所在,拋棄非客觀的訴訟雜念,化解內心的矛盾和仇恨,通過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被法官真情所感動,原告主動作出較大讓步,被告也誠心誠意作出適當賠償,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并當場履行。該案的成功處理既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又避免了一起上訪案件的發生,取得了雙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