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齡童課間外出被車撞傷 家長狀告車主索賠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8-10 瀏覽次數:522
女孩下課期間去學校對面商店買東西,被無號牌的摩托車撞傷,學生家長狀告車主索要賠償。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9歲的王小玲是東臺市某中心小學二年級的學生。2010年3月9日下午大約2點左右,學校課間休息,王小玲等三個小孩手拉手到對面小店里買東西,當三個小孩橫過公路時,與張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發生相撞,致王小玲腿部受傷。
事發后,張某來不及報警就將王小玲送至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左脛腓骨中斷螺旋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醫療費13000元,張某墊付醫療費9000元。王小玲的傷情經鑒定為左下肢損傷致雙下肢長度相差2CM構成十級傷殘。
小孩家長找到學校,學校認為,學生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因違紀行為發生事故,責任一律由學生及學生監護人負責。家長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55000余元。
法庭上,張某辯稱,事發時原告等三個小孩看到我車子后,都向后退,是女孩向后退時撞到我的摩托車上的。同時,張某認為自己已為小孩兩次住院花去13000余元,雖然小孩在住院期間我沒有參與護理,但也去探望過兩次,已盡到人道主義,故不同意再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小玲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損失,理應獲得賠償。本次事故發生后,張某有條件報警而未報警,致事故現場破壞,張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小玲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鑒于張某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合理損失不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應由張某承擔。
承辦人向雙方析法明理,促使雙方互諒互讓,庭外達成和解協議。最后,王小玲的父母撤回起訴。(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