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丟失患者病歷 承擔24萬賠償責任
作者:李曉韞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8-10 瀏覽次數:644
6歲的小圓圓不幸患上精神疾病,爸爸媽媽認為是圓圓出生時腦缺氧,醫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造成的,于是將醫院起訴至法院。8月9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因醫院將圓圓大部分病歷丟失,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法院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圓圓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
圓圓于2007年1月28日在被告醫院出生,出生后Apgar評分9-10′,外觀無畸形,羊水Ⅱ°渾濁,醫院醫護人員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預防缺血缺氧性腦病發生,圓圓于2007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后由于圓圓出現異常,家人遂帶其至徐州市兒童醫院診治,經該院診斷為癲癇。其后,家人先后帶圓圓至徐州市兒童醫院、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徐州礦務局集團總醫院、北京兒童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九七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治,均未能治愈。
圓圓家人多次和被告醫院協商賠償事宜,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3月11日,圓圓家人將醫院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圓圓家人申請法院委托徐州市醫學會對圓圓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圓圓目前狀況對應的醫療事故等級為三級乙等。而由于被告醫院管理不善,將圓圓大部分病歷丟失,以至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第一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本案中,被告醫院管理不善,將圓圓大部分病歷丟失,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故對圓圓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以及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被告均予以認可,故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醫院一次性賠償圓圓醫療費8021.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護理費35890元、殘疾補助金17250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3800元、精神撫慰金17250元,合計人民幣24018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