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執行私賣被扣漁船 雷霆出擊千里追船凱旋
作者:岳仁龍 熊傳明 發布時間:2012-08-31 瀏覽次數:453
近日,贛榆法院執行局實施一科、二科統一行動,將一艘被執行人私自轉讓的法院查封扣押的漁船從外地順利帶回,至此,該執行案件的前期工作終于得以完成。
2008年1月1日,本案申請人尚某與被執行人盛某簽訂協議,將兩人等額按份共有的蘇贛漁481號漁船租賃給盛某使用,租期兩年,盛某需給付尚某租賃費用。其間,盛某還向尚某借款12萬元。因盛某期滿后沒有按照協議給付租賃費及借款,申請人尚某于2011年8月對該漁船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贛榆法院作出裁定,對該漁船予以扣押,扣押期間由申請人尚某保管、使用。此后,尚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盛某需給付尚某租賃費15萬元及利息、借款12萬元及利息,共計33萬余元。
在漁船查封扣押期間,盛某趁保管人尚某不備,私自將漁船轉移,案件正式進入執行階段時,申請人尚某了解到漁船已經輾轉千里,被轉讓到了南通市呂四港的李某手中。得知漁船的確切消息之后,在院領導的指示下,執行局實施一科、二科全體人員統一行動,于2012年8月16日早晨會同申請人一行奔赴呂四港,準備將該非法轉移的漁船帶回連云港。
不料將至南通時,突然得到信息,漁船早被李某駛離呂四港前往鹽城市斗龍港。執行人員轉至斗龍港時,已是傍晚時分。通過與李某的談話,得知該漁船系其從王某手中租賃使用的,并出具了一份租賃合同。于是執行人員通過當地邊防派出所找到王某,了解到該船最初由盛某交由第三人安某使用,安某在短暫使用后,又將漁船轉給阜陽人何某,王某自稱是從何某手中付了31萬元合法購買的,但是無法提供何某的具體信息及相應合同,在談話過程中,王某氣焰十分囂張,威脅執行人員稱如果強制執行他就炸掉該船。因王某妨礙執行,執行人員當場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此時漁港船閘已經關閉,無法將漁船開走,執行人員決定就近住宿一晚,待次日申請人將船順利開走后再行讓王某離開。不料到了深夜,申請人尚某電話告知執行人員,漁船已被王某的妻子糾集人員強行從船閘附近截回岸邊,并強行驅逐了在船上的尚某等人。得知此消息后,執行人員心急如焚,于是連夜出發趕在港口船閘開放前到達了斗龍港。執行人員兵分兩路,一路人員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告知王某及其妻子該船只系非法轉移的法院查封扣押財產,并告知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后果;另一路人員帶領申請人尚某等人登船檢查設備是否運轉正常,準備隨時啟航返回連云港。經過一番耐心細致的勸導工作,王某及其家人終于同意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迎著東方那一縷絢麗的朝霞,漁船終于順利地駛出港口。至此,經手數人并輾轉千里的漁船終于又回到申請人的手中,執行案件的前期工作也順利完成。申請人尚某激動地連聲說:“你們贛榆法院的執行法官真是好樣的,是我們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