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駕駛客車在道路上行駛,因霧天駕駛人未能降低行駛速度,并操作失誤,客車撞上行道樹,致車內駕駛人之子當場死亡。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912日下午,潘某駕駛沿省道某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本縣某鎮境內路段時,因在霧天駕駛機動車未能降低行駛速度,且操作失誤,駕離路面撞上路北側行道樹造成事故,致車內乘坐者潘某之子小豪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小豪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潘酉在案發后主動拔打110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在案發后主動拔打110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潘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