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誤入高速被撞身亡 法院判決“撞了不白撞”
作者:楊小英 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8-09 瀏覽次數:628
七旬老太出門鍛煉身體誤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交警部門認定老太負全責,機動車方無責任,車主和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近日,江蘇省東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22000元,超過交強險無責任限額部分,車主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20500元。
2010年9月17日早晨,年已71歲的朱老太外出晨練一直沒有回家。當晚11時左右,駕駛員沈某駕駛上海某運輸公司重型牽引車及半掛車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至東臺富安段,沈某發現前面有一輛貨車就由第三條車道變更到中間車道超車,剛超到被超車前面一點,突然發現前方有一行人正由北向南行走,距離不到10米,剎車已來不及了,貨車與行人發生相撞,行人當場死亡。事后,朱老太的家人聽說高速公路上有一老奶奶出了交通事故死亡,通過110報警聯系,到殯儀館確讓才知朱老太在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交警大隊認定,行人朱老太負事故全部責任,駕駛員沈某不負事故責任。朱老太的家屬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認為駕駛員超車過程中發現行人未采取剎車措施致人死亡,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為此,朱老太的親屬將車主、駕駛員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三被告2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人朱老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進入高速公路上行走,其過錯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所作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因上海某運輸公司的牽引車和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保險公司在兩份交強險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的部分,因駕駛員系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由上海某運輸公司承擔10%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高速公路上行人是沒有通行權,因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會以80公里以上高速行駛,如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現行人,駕駛員往往難以避讓,或者避讓不當,極易釀成車毀人亡悲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規定確認了“撞了不白撞”,體現了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