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屋內“猝死” 公司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張榮坤 張慶超 發布時間:2011-08-09 瀏覽次數:502
一名退休老人在一家健康屋內做運動時“猝死”,因公司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老劉退休后一直閑賦在家。一天與老伴到步行街溜達,正趕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搞活動,宣傳該公司生產的氣血循環機。在親身體驗后,老劉想到自己和老伴都年紀大了,要經常運動運動才行,于是夫妻倆便掏錢買了一臺,機器就放在該生物科技公司開設的“健康屋”內。此后,老劉經常到健康屋使用氣血循環機進行理療。五個月后,當老劉又一次來到健康屋光腳站在循環機上進行理療時,突然摔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查,死亡原因為“猝死”。
老劉的家屬哪受得了如此打擊,協商未果后,一紙訴狀將該生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近五十萬元。而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卻認為,老劉的死亡原因為“猝死”,純屬意外,其公司在銷售該機器時都有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和警示,且老劉對注意事項也是知道的,所以公司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事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該生物公司開設健康屋讓他人在屋內進行保健、理療活動,但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且沒有證據證明事發前,該公司對老劉進行過特別的告知、提示,因此對客戶的服務存在瑕疵,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生物科技公司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近十五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