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前女友和朋友戀愛 醋男刀傷朋友被判刑
作者:王濤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8-08 瀏覽次數:494
李某見前女友和自己的朋友談起了戀愛,心生怒氣用彈簧刀將朋友頸部劃成輕傷。8月5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李某和女友梁某相處了一年多,最終梁某因性格不合提出和李某分手。2010年12月14日,距李某和梁某分手剛兩個月的時候,李某聽說梁某又和自己的朋友崔某好上了,當晚李某在梁某租住的房門外駐守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8點鐘左右,梁某準備出門將門打開,李某見門開了就強行擠進梁某的房間內,當看到崔某就在梁某家時,李某質問崔某和梁某在一起多長時間了,崔某一直解釋沒有對不起李某,是李某和梁某分手后兩人才在一起的。李某更加生氣,惱怒成兇地抽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崔某頭上劃去,崔某一轉頭刀劃在脖子上。隨后李某想了解兩人交往的信息,便拿走了梁某和崔某的手機,在問梁某要手機的過程中用刀將梁某的大腿劃傷,為了取出自己送給梁某的錢將梁某的銀行卡一并帶走。李某看到兩人均受傷,告知兩人趕緊去醫院,自己便離開了梁某的住處。梁某和崔某立即報警,
李某離開后到自動取款機取走了銀行卡里的1200元錢(系李某打到梁某銀行卡里的錢),并去朋友何某家里躲避,1個小時后在何某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即2010年12月15日李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經法醫鑒定,崔某頸部損傷構成輕傷。2011年6月8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某家屬與崔某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崔某經濟損失2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因此,鼓樓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