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以和為貴,莫要因小矛盾引發大糾紛。被告人錢浩、許江月這對翁婿卻因為一件小小意外事件而雙雙獲刑,近日,因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124日晚,被告人錢浩將摩托車停靠在宿遷市順河鎮某路邊,小便后剛準備離開時,被趙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到,被告人錢浩便用腳踹趙某的電動三輪車,并對趙某進行毆打。被告人錢浩的岳父許江月以及趙某的同村人陳某聞訊趕到現常。因被害人陳某與被告人錢浩發生爭吵,被告人錢浩、許江月便對被害人陳某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陳某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眶內壁骨折,傷情均構成輕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錢浩、許江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錢浩、許江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浩、許江月賠償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