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解除 收取的買房款應返還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1-08-08 瀏覽次數:521
8月5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財產返還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侯嘯天返還原告趙剛人民幣80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原告趙剛訴稱,2009年,我與被告侯嘯天的女兒侯巧麗經人介紹相識后同居生活。在我與侯巧麗相識期間,被告以為我買房為由通過媒人收取我現金80000元,但時至今日,被告并沒有為我購買房屋而是將80000元據為己有,我多次催要未果。現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現金80000元。
被告侯嘯天辯稱,80000元現金只是經我手轉給侯巧麗的,我拿到80000元現金后回家當著媒人的面交給侯巧麗了,我沒有將之據為己有,請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趙剛與侯嘯天之女侯巧麗經媒人侯維勇、許棟介紹相識同居生活。趙剛與侯巧麗相識期間,侯立國以為趙剛買房為由通過媒人收取趙剛現金80000元。趙剛與侯巧麗現在已解除同居關系,侯嘯天至今未為趙剛購買房屋,也未將80000元返還趙剛。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承認以購房為由收取原告現金80000元,其主張已經將80000元現金轉交侯巧麗,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被告沒有將80000元現金用于購房,應該承擔返還責任。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