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債房子賣給女兒 債主起訴撤銷獲支持
作者:王洪娟 莫恒 發布時間:2011-08-08 瀏覽次數:625
年過七旬的鄭某欠他人18萬元債務無力償還,卻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產賣給女兒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債主李某得知后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鄭某父女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李某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前不久,宿城法院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2007年6月1日,被告鄭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60000元,后陸續歸還部分借款,至2009年5月尚欠原告200000元。2010年8月24日李某提起訴訟,要求鄭某清償借款200000元,該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決書,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效后。由于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0年12月29日,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0年8月,李某得知鄭某將其唯一的房產賣給女兒鄭二并且已經過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09年8月2日,被告鄭某夫妻與其女兒鄭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鄭某將其所有的房屋以130000元的價格以一次性付清的方式賣給鄭二。雙方于2009年8月17日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鄭二名下,但該房屋一直由被告鄭某居住使用。庭審中,鄭某及其女兒鄭二對房屋買賣的事實沒有異議,鄭二稱購房款13萬元已經支付90000元,另40000元打了欠條給其父親。鄭某表示欠條已經被他撕了,因為錢已經還清。原告李某為了證明鄧二沒有付款,提供了其與鄧某、鄧二的談話錄音五份,錄音中,鄭某承認“她現在是沒給我錢嘛。”鄧二表示也“我肯定要給他錢的。”鄭某父女均認可聲音系本人的聲音,但主張錄音模糊不清,且未在指定的期間申請司法鑒定。
法院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中,鄧某父女就是否支付房屋價款的問題,有時認可沒有支付,有時避而不答,同時未能向本院舉證證明房屋價款已實際支付,結合原告的陳述,本院確認鄧某父女之間的轉讓財產行為系無償轉讓,該行為已對債權人即原告造成了損害,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于法有據。于是,判決撤銷鄧某父女之間的買賣合同。
鄧某父女均不服,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