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借款何以縮水為500?
作者:崔愛華 于志麗 發布時間:2011-08-08 瀏覽次數:537
只因老人不識字,借款人潦草書寫借款內容,借款數額究竟為多少?雙方各持一詞。近日,東臺法院法官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74歲的徐老先生說,從2009年1月起,20歲的被告丁加加以為了完成保單為由分別向其借款2000元、3000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后,被告丁加加卻拒絕歸還借款。
雙方鬧上法庭時,被告丁加加辯稱其從未向原告借款:借條雖有她的名字,但借條不是她寫的;而且借條中的借款數額只有大寫,沒有小寫,大寫的金額很潦草,可以看出大寫的數字,但無法辨清數字后是“佰”還是“仟”。
訴訟中,法官要求被告丁加加當庭書寫借條內容,同時書寫大寫的“個、拾、佰、仟”,以便與借條原件內容和數額核對。被告拒絕書寫,并表示“我沒有任何理由,就是不想書寫”,同時堅稱借條非其所寫,要求進行司法鑒定。在申請鑒定后,又拒絕繳納鑒定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丁加加雖申請對欠條作筆跡鑒定,但未繳納鑒定費用致鑒定機構作退案處理,應由被告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后果,應認定借條系被告本人書寫。關于借款數額的認定,因原告提供的欠條上借款數額系用中文大寫書寫,沒有小寫數額,且很潦草,被告又拒絕當庭書寫“個、拾、佰、仟”,原告又未能就其主張的借款數額進一步舉證證明,本院僅認定可以辨別的數額,即200元、300元元。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丁加加歸還原告徐某借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