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偷龍轉鳳 法官明斷是非
作者:厲昱中 田匡華 發布時間:2011-08-04 瀏覽次數:522
近日,吳江法院盛澤法庭受理了一起名為借款,實為欠款的案件,經過法官的仔細調查終于查明了案件事實,通過調解妥善解決了糾紛。
在盛澤東方市場做坯布生意的李某與吳某,經常有生意上的往來。2010年1月,雙方結賬,吳某欠李某貨款五萬元,吳某出具借條一張。時隔一年多,吳某分文未還。李某便以借款為名,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了法庭。
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吳某的簽名有蹊蹺,被告吳某的名字與借條上簽名的吳某同音但不同字。為了查明事實,法官幾次通知吳某到庭,電話中的吳某表示不愿到庭,并振振有詞地說沒有向李某借錢。經法官詢問,李某說出了事情原委:借條所涉款額并非借款,而是吳某購買坯布結欠的貨款,為了圖省事,便讓吳某寫了一張借條。當時并未注意吳某的簽名,便拿著這張所謂的借條打起了借貸官司。由于吳某不愿到庭,李某無法證明被告與簽名系同一人。正當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李某提供了一張結欠單,上面有吳某的真實姓名,欠款金額為十萬元,只是落款時間是2005年,早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得知李某提供了新證據,吳某信誓旦旦表示貨款已全部結清,并且可以拿出所有收條。但在法官規定時限內,吳某未提供全部收條。法官隨即向吳某釋明了利害關系,希望吳某能尊重欠款事實。吳某終于承認當初抱有僥幸心理,想逃避這筆債務才耍起了小聰明。經多輪調解,雙方同意以3萬元了結,并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日常交易中結欠的貨款應寫為欠款,而不應寫為借款。沒有借貸事實不能稱為借款。一方在簽名時,另一方應明確其真實姓名,以避免發生類似“名不副實”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