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復婚再離異 房貸保險分割成難題
作者:李寧倩 鮑鈺鳴 發布時間:2011-08-04 瀏覽次數:563
張兵與宋佳兩人經過結婚、離婚、復婚,雙方近日又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張兵訴訟至南長法院要求與妻子宋佳離婚。
2001年,宋佳在與張兵復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復婚后,兩人協商決定共同還貸15萬元。法庭上,張兵認為不光是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的裝潢都用去80萬元,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此之外,張兵還提出兩人婚姻關系期間宋佳的養老保險金也需一并進行分割。
據法院調查,上述房屋為兩人復婚前宋佳單方購買,且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與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均在復婚前,應屬于宋佳婚前財產,但二人婚后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院根據當時的房款,共同還貸部分,結合房屋現有價值,確認可由宋佳支付張兵27萬元。
另根據《婚姻法》相關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宋佳賬戶內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即時取得,法院酌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佳賬戶內3萬元養老保險費歸其本人所有,而其需另外向張兵支付相應款項1萬5千元。
宋佳告知法官,張兵在婚姻期間經常對妻女施加暴力,且對婚姻不忠,應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然而根據宋佳提供的一份派出所詢問筆錄,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最終,法院認為二人感情破裂,準予離婚,并將房屋與養老保險金做出如上劃分。 (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