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酒被處罰 酒店告贏供酒商
作者:姚民 吳孫克 發布時間:2011-08-04 瀏覽次數:1134
酒店買到了假酒怎么辦?吳江一家酒店把供應商告上了法庭,通過訴訟途徑挽回了損失。
2009年下半年,吳江一家酒店從供酒商處購進一批茅臺酒。9月9日,質監部門會同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該酒店查獲6瓶假冒的15年貴州茅臺酒。為此質監部門對該酒店作出處罰:沒收6瓶假冒的15年貴州茅臺酒,沒收違法所得12120元,并處罰款120000元。此后,酒店把供應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庭審中,酒店表示除要供酒商賠償自己支付的罰沒款及被質監部門沒收的6瓶茅臺酒價款17880元外,還要求承擔違約金45000元。供酒商則針鋒相對,主張其從未銷售過假冒茅臺酒,該批假冒茅臺酒不是他們銷售給酒店的。酒店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送貨編號明細的復印件,上面寫明茅臺酒數量、生產日期、批次、編號,并蓋有供酒商商行的章。但是供酒商對送貨編號明細復印件的證明內容仍不予認可。為查清事實,承辦法官前往質監部門調取了該案的現場檢查筆錄和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送貨單雖然為復印件,但是能與行政處罰書、法庭調取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法院對質監部門在酒店查獲的假冒茅臺酒系從被告處購得的事實予以認定。最后,法院作出判決支持酒店要求供酒商賠償罰沒損失的主張,并承擔違約金7000元。
此案也暴露出雙方證據意識的不足,根據證據規則規定,送貨單作為送貨憑證,其原件理應由供酒商保留,以便與酒店進行貨款結算。供酒商對酒店提供的送貨編號明細復印件不予認可,應提供足以推翻該證據的相反證據,而供酒商作為送貨方完全有這個舉證能力,現因舉證不能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供酒商自負。
諸如此類的買賣合同糾紛,送貨方和收貨方都需要審慎保管收發貨物憑證,特別是在憑證上詳細記明貨物名稱、批次、編號、價格,提高貨物標的可確定性。發生糾紛后,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收發貨物憑證,為法院查明事實提供證據支持,更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