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滿意與否的“溫度計”,是反映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徑。涉法信訪數量的增多不但牽涉了法院大量的精力,而且直接導致法院社會公信力的降低。執行信訪在涉法信訪中占有很大比重。造成執行信訪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應當看到,我們的執行工作方法還不夠細,對待當事人還不夠耐心,執行強度不到位,一些執行人員素質還不高,也還或多或少的存在。近年來,為了克服“執行難”頑癥,有效降低執行信訪量,我院建立健全執行信訪工作新機制,以清理上訪老戶為主線,以預防新的上訪為重點,取得了顯著成效。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平等保護,尊重信訪當事人。“信訪無小事”。善待執行信訪當事人是法院執行人員的責任和素質。執行信訪接待中,來訪者往往情緒激動,接待不好,極易使矛盾激化,為此,我們始終在“耐心”二字上下功夫。院長、庭長和信訪專職人員認真細致地做好每一位來訪人員的接待,態度和藹,講究方法,認真傾聽上訪人員的陳述。我們要求執行人員,多想想老百姓打“官司”的難處,以公心、誠心、耐心贏得民心,不能“勸一勸、哄一哄、嚇一嚇”,更不能“視而不見躲著走,推諉扯皮轟人走”。堅持矛盾不上交、不回避、不推諉,盡最大努力,花最大力氣設身處地的為來訪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

  二、加大執行力度,讓“老賴”無處藏身。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我們加大執行力度,依法采取查封、凍結、扣押、變賣、搜查、拘傳,直至拘留等強制措施。對那些找不到下落的當事人,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播發、刊登執行公告,通過公開曝光的方法,敦促其盡快履行義務。為了找到規避法律的被執行人,我們多次集中全體執行人員,開展了“凌晨行動”、“晚間行動”、“假日行動”進行突擊搜查,強制其履行義務。此外,對于久執不結、中止的案件,我們主動實行 “回頭看”,依職權恢復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向權利人反饋。

  三、實行信訪聽證,妥善處理疑難案件。執行案件的信訪涉及矛盾激化的案件多,處理不妥,很容易成為當事人越級上訪的“導火線”。為了將執行信訪“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老上訪戶”及易激化的執行信訪,我們認真組織聽證,讓信訪人有理說在庭上,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進行證據交換及質證。實行信訪聽證,提高了法院的社會公信力,尊重了信訪人知情權、申訴權,滿足了信訪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訪人真心感受到信訪權益得到了保障。在此基礎上,我們有針對性地做好上訪人員的疏導工作,打消他們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疑慮。

  四、健全聯絡制度,共同做好信訪工作。上下級法院之間建立起了聯動機制,設立了專門的信訪聯系渠道。一方面,對一些涉府案件或本院不便執行的案件,我們主動請示上級法院交叉執行或由上級法院提執。另一方面,通過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當事人單位等社會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推動執行。我們把執行信訪放到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中去認識,在黨委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充分發揮法院在維護穩定中的作用。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聯席會議和聯合接訪活動,遇有重大信訪問題,及時向黨委、人大匯報,向有關部門通報,爭取他們的支持。

  五、推行措施告知,打造“陽光”執行工程。執行中,我們推行執行措施窮盡告知制度為進一步增強了法院執行工作透明度,增進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有效降低了執行信訪量。我們對三類案件,即超過三個月未執結的案件、申請人經常上訪且長期執行無效果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或上級領導交辦且長期執行無效果的案件,要求執行人員必須向當事人書面告知履行義務。向當事人詳細說明法院對其案件執行過程、已經實施完畢的每一項執行措施及其效果、法院未能執結的原因,以及當事人應當配合法院執行的事項。實行執行措施窮盡告知,公開法院執行過程,有利于當事人息訴息訪,讓社會了解和理解了法院“執行難”,有利于社會各界支持法院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六、加強隊伍建設,強化信訪責任追究。針對社會各界對法院執行工作提出的期望和建議,我院突出重點,著力提高執行人員的綜合素質,堅持依法辦案。凡對當事人態度冷、硬、橫,工作作風差、紀律懶散的和違法執行的,作出嚴肅處理。強化信訪責任追究制。明確什么是責任性上訪,規范追究責任性上訪的程序和標準,誰承辦的案件引發的問題誰負責。有效地抑制了責任性上訪。主動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執行中,克服“求我辦事”、“找我麻煩”的思想,滿腔熱忱、腳踏實地、真心實意地為人民服務。

  我們要用辯證的觀點看待執行信訪,既不能害怕信訪,談“訪”色變,也不能對涉案信訪“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而是應該“善待信訪”。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完善執行信訪機制同時,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突發信訪”、“關系信訪”等新類型信訪的研究,妥善處理矛盾,化解信訪糾紛。對待信訪,只有懷著對群眾深厚的感情,形成勤政為民、求真務實、熱情服務的良好風氣,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真心實意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才能真正有效的減少執行案件的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