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而身為母親的余某,竟然將自己剛剛生下的兒子出售牟利,可謂禽獸不如。 82日,江蘇沭陽縣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沒收非法所得24000元。

 

20101015日,被告人余某在沭陽縣某醫院誕下一男嬰,次日,余某通過被告人于某、司某、吳某介紹,聯系買家至醫院病房內,以398000元的價格將男嬰賣于他人。事后,被告人余某、于某、司某、吳某從中各分得贓款24000元、7000元、7000元、1800元。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主觀上以出賣為目的,客觀上伙同他人將自己親生男嬰作為商品出賣,換取對應身價,符合拐賣兒童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