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高額待遇,短期培訓即可,讓致富心切的農民空歡喜一場。726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孫某退還原告的報名費25000元的訴訟請求。

 

2006520日,張某經孫某介紹與通海公司在啟東市匯龍鎮金水苑8號樓內的招收點訂立船員定向培養協議書。協議約定:張某自愿要求作為勞務預備海員并委托通海公司和有關單位進行培訓。培訓時間為3-6個月,培訓(含培訓合格證)費25000元,培訓合格后通海公司排張某上船實習并推薦工作,并約定船員高額待遇。同日,張某向通海公司繳納船員輸出總費用25000元,孫某在經辦欄內簽名。張某經過6個月培訓合格后,并未得到工作。2011321日,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第二次將孫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張某提供的船員定向培養協議書及收據均加蓋通海公司的公章,被告僅作為經辦人在收據上簽名,故與原告存在合同關系的是通海公司而非被告孫某,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孫某歸還報名費2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