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未簽合同,被辭退要求付雙倍工資,超過時效未得到法律支持。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眾多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個警示。

 

20017月,原告朱某進入被告某服裝公司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5月,被告口頭通知原告不要再來上班。原告倍感委屈,認為其實企業老員工,沒有功勞也有苦勞,而且在《勞動合同法》生效時就知道不簽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也一直沒有主張。原告與被告協商無果后,向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040元。仲裁因超過時效未受理,原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依據是20081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之前法律并未規定此項權利。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勞動者有權主張雙倍工資應在20082月開始計算11個月,應為連續計算,時效開始計算時間為20091月。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的原告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其應及時要求被告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提起相應主張,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法官后語: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勞動者知道主張“雙倍”工資,但往往是在失去工作的時候才主張。雙倍工資主張的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11個月應支付二倍的工資”,從勞動關系成立滿一年開始計算時效,勞動關系存續也不構成阻礙雙倍工資時效的法定理由。建議廣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懂得把牢“時效”起終點,合理有效地主張“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