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智明:堅持群眾觀點首先要堅持“從群眾中來”
作者:劉智明 發布時間:2011-08-02 瀏覽次數:1070
群眾觀點,就是要堅持群眾路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從群眾中來”是前提、是基礎;“到群眾中去”是目的、是結果,二者關系不可偏廢。
“從群眾中來”要求我們要深入實際,充分開展調研,沉下心來到群眾中去,認真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群眾的真實訴求。只有堅持“從群眾中來”,我們一切工作安排、工作計劃才是真正的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真實反映群眾的需要,受到群眾的歡迎。只有“從群眾中來”形成的工作成果才可以“到群眾中去”。否則,就會產生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形式主義。“到群眾中去”絕不能是“拍腦袋”決策,也不能是坐辦公室“閉門造車”。否則,“一廂情愿”地“到群眾中去”,只會引起群眾的反感,決不會受到群眾的歡迎。正如我們有些同志打著“惠民工程”的幌子,美其名曰“為民辦實事”,但結果是輿論嘩然、群眾唾棄,說穿了就是沒有很好地“從群眾中來”開展調查研究,盲目地“到群眾中去”,好事辦成了壞事。
要“到群眾中去”就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否則就會成為實實在在的脫離群眾,群眾觀點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一句空話。司法工作的群眾觀念就是要很好地把握群眾的司法訴求,大力開展好便民訴訟,及時定紛止爭;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提升群眾的安全感。便民訴訟、利民訴訟的把握,要憑群眾說了算,不是僅憑我們的自我感覺良好。簡而單之,一味地強調當庭宣判,或是一味地強調調解、撤訴,都不可取,因為這二者都不能說明是群眾需要,至少沒有“從群眾中來”的實證。曾經,“當庭宣判”過于強調訴訟群眾的舉證責任,忽視了法官對于案件客觀事實求證的責任擔當;亦或,“調解、撤訴”將審判工作簡單化,忽略了法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擔當,過度地、無休止地、頻繁地調解,至于希望權益得以及時保護、不法侵害得到及時阻止的訴訟群眾而言,法院有點讓他們“發怨”。不經“從群眾中來”就“到群眾中去”當然不僅于此。被網絡炒得沸沸揚揚的云南“李昌奎殺人案”,兇手連害兩命、手段殘忍,一審被處以死刑,二審居然“刀下留人”,面對媒體,云南省高院一相當級別的法官居然念起了“冤冤相報何時了”的佛經,果真如此,干脆廢除《刑法》,取消刑罰,因為,所有的制裁犯罪的行為都與“冤冤相報何時了”相悖。再則,“民憤極大”又何謂“公眾狂歡”,典型的漠視民意,這樣的觀點怎么能“到群眾中去”。這樣的脫離群眾真的很危險!這樣的人把握司法大權群眾也真的很危險!群眾觀點不是一句空話,“從群眾中來”真的很重要,對司法工作尤為重要。
群眾觀點要有群眾定位,黨員之于黨外人士、領導之于部屬、上級有之于下級,都存在群眾概念的問題。不能很好地定位群眾,“從群眾中來”就無可運作。“從群眾中來”要摒棄高高在上、目空一切,要學會俯下身子、腳踏實地;要克服官僚主義,要悉心為人民服務;不是喊“給我沖”,而是喊“跟我沖”。只有這樣地“從群眾中來”才能更好地“到群眾中去”。
“到群眾中去”是我們一切工作的落腳點,但只有“從群眾中來”才可以保證我們群眾工作這只腳踩得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