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的戀人未婚同居生下一子,后女方賭氣將尚在哺乳期的孩子送給他人收養。男方知情后,去小孩的養父母家要求歸還,但遭到拒絕。男方遂一紙訴狀將小孩的養父母和生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小孩,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東臺法院對該起撫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養父母將小孩送還生父進行撫養;駁回原告張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77月,同村的男女青年張春和王芳建立了戀愛關系。相處了6個月后,兩人就開始了同居生活。20094月,剛滿20歲的王芳生下一男嬰,取名張小強。

 

孩子出生后,兩人感情還可以。一次偶然機會,王芳發現張春與其他女性關系密切,遂與張春發生爭吵,王芳更是一氣之下將男孩抱回娘家居住。

 

回娘家后,張春并沒有來看望王芳母子倆。想到自己還沒有結婚就生下了小孩,而張春卻對自己毫不關心,王芳一肚子怨氣,也產生了將小孩送養的想法。后經人介紹,王芳將當時5個月的兒子張小強送到鄰市某鎮一對多年未生育的夫婦田某家中。

 

王芳要求田某夫妻對小孩要視同己出,為小孩的出生保密,不要透露小孩生父母的情況。事后,田某以其在自家門前拾到一男嬰為由報警,到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并將孩子改名為田小寶。

 

半年之后,張春得知孩子被送養,去田某家中要求要回小孩,但田某夫婦認為其已辦理了收養手續,不同意將小孩交還張春撫養。

 

20103月,張春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收養人田某夫婦與被收養人田小寶的收養登記證。后民政部門依法作出決定,撤銷田某夫婦的收養登記。隨后,張春將小孩的養父母田某夫婦、小孩的生母王芳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歸還小孩,并由被告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審理中,王芳辯稱,其與男友張春同居生育小孩張小強是事實,由于雙方鬧矛盾賭氣將小孩送人收養,現在也要求要回的小孩撫養,和原告共同對小孩行使監護權。而被告田某夫婦認為,原告張春沒有證據證明其與小孩存在親父子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此,原告主動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田某夫婦拒不配合鑒定,致司法鑒定未能進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未經小孩的生父張春同意,王芳單方將小孩送給田某夫婦收養,該送養行為無效。現民政部門已撤銷收養登記,故田某夫婦繼續收養小孩已失去合法依據,其收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故原告要求田某夫婦送還小孩由其撫養依法應予支持。關于王芳提出要求和原告張春共同撫養或由其撫養小孩的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因張春與王芳之間非合法婚姻關系,共同撫養不符合實際,雖然張春和王芳作為小孩的父母均享有撫養權,但鑒于小孩已滿兩周歲,結合女方王芳存在單方送養小孩的行為,故王芳主張由其撫養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支持的問題,王芳單方將小孩送給田某夫婦撫養,田某夫婦為了不泄露小孩生父母的隱私以拾到棄嬰辦理收養登記,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致其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田某夫婦將小孩張小強(改名田小寶)送還原告張春進行撫養;駁回原告要求田某夫婦和王芳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