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港閘法院法官通過大量思想工作調處了一件矛盾激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林某是市區一事業單位的干部,兒子準備201112月結婚,他準備給兒子購買一套婚房,便在南通各大中介公司尋覓合適的房源。20101月,他在南通愛心中介的介紹下與一對來自安徽,在永興汽車城開汽配店的李某夫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林某以58萬元的價格向李某夫妻購買永興佳苑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林某給付1萬元的定金,辦理過戶手續時給付一半房款,交房時給付剩余的房款,雙方各自承擔相關稅費。因開發商的相關手續尚不齊全,李某當時還沒有辦到產權證,他向林某承諾一兩個月內肯定能辦到,待領到產權證,他便立刻通知林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05月,李某通知林某雙方可以過戶了,林某遂通過中介將21萬元房款付給了李某,而之后卻發現李某還沒領到產權證,李某向林某打招呼稱會盡快辦理過戶,林某也沒和他計較,只想早日拿到房子進行裝修。之后的一年多時間內,林某多次聯系李某,李某一直稱其產權證尚未辦好須耐心等待。20115月初,李某致電中介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但因目前房價上漲了,必須由林某承擔他過戶所需繳納的4萬余元的稅費,立即遭到林某的反對,后中介的工作人員也召集雙方調解了幾次,但終因差距太大不歡而散。6月初,林某向港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在準備對該房屋予以保全查封時,林某的律師發現這套房屋在5月底已過戶登記在第三人劉某夫妻名下。林某只得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已給付的22萬元房款、支付利息,并賠償其目前購買同樣地段房屋的差價15萬元。

 

在法庭上李某堅決不承認他違反合同,認為是原告違約,他不承擔任何責任。并說他已多次通知原告林某前去辦理過戶手續,因林某一直說沒有時間,他才以6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第三方,并提供了電話記錄單。李某只有三十歲,小學文化,脾氣暴躁,態度蠻橫,法官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地向李某解釋法律,指出根據愛心中介工作人員的證明,和他自己陳述的要求對方承擔他應付的稅費,后又高價賣掉房屋來看,明顯是他違約了,依法他應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返還已付房款21萬元并按銀行利率給付對方利息,同時還要按照同地段目前的房價標準賠償原告的損失。李某聽后非常激動,稱他做小本生意的,當初向開發商買房的錢都是借的,只想倒房賺點差價,之后賣房的錢也都還債用掉了,而且兩次過戶繳稅就花了八萬多元,根本沒賺到錢,大不了生意不做回安徽老家去。法官向他指出,誠信是人立足社會的根本,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希望他不要因這件小事毀了他辛苦開始的事業。李某語氣沒有開始那么強硬了,稱要回去商量一下。法官隨后通過電話與已回老家的李某妻子溝通,經過多次耐心細致的工作,李某最終同意與原告調解解決。考慮到李某的履行能力,原告林某也同意適當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了由李某夫妻820日前返還林某購房款230000元,并一次性貼補林某損失65000元的調解協議,還約定了李某夫妻如逾期不付款則需給付3萬元的違約金。一年多來,郁積在林某心中的悶氣終于抒發出來,他連聲向法官表示感謝。

 

此案的結果告誡世人切莫背信棄義,正是“機關算盡終落空,偷雞不成蝕把米;一房二賣違誠信,法理難容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