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合同未有另行約定,投保交強險的汽車,投保人酒后(非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保險公司拒賠,還要支付延期支付保險金期間產生的利息。

  心存僥幸  酒后開車撞死路人

  2013年9月,市民王女士為自己的汽車在鎮江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

  2013年12月24日,王女士宴請賓客,把酒言歡,待她送完最后一位客人,發現時間已晚,為了圖個方便,在喝了酒的情況下,仍開車往家趕。

  酒精讓人反應遲緩,加上晚上光線昏暗,王女士出發沒多久就將路人蔣某撞倒,還好王女士飲酒不是太多,還沒有失去理智,她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通知了保險公司,但蔣某因傷勢過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索賠遭拒  訴至法院維護權益

  事故發生后,王女士與蔣某家屬達成協議,約定由王女士一次性向蔣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因該次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賠付由王女士進行索賠,保險賠付款項歸王女士所有。后王女士向蔣某家屬支付了80余萬元賠償金。

  2014年2月,王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以王女士飲酒駕駛為由,拒絕理賠。后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并支付違約逾期利息。

  依法裁判  酒后駕車可獲理賠

  審理過程中,法官注意到,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爭議,爭議焦點是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可不予理賠。圍繞這個焦點,法庭重點對原告王女士血液中酒精濃度及交強險免賠事由進行舉證質證。

  庭審過程中,王女士提交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法醫毒物(酒精檢測)檢驗報告書,證明王女士當時血液酒精濃度為76.5mg/100ml,未達到80mg/100ml的醉駕標準,系酒后駕駛,不是醉駕,保險公司對此也沒有無異議。

  但保險公司堅持酒駕不賠的觀點,并提出交強險保護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以不承擔向肇事方王女士賠償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女士與被告保險公司訂立的合同未約定酒駕免賠,法律也僅規定交強險醉駕不賠,因此,原告王女士酒駕發生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向原告王女士支付保險金,被告保險公司拒不理賠的行為構成違約。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保險金110000元及相關利息。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被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法官釋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原告王女士向受害人蔣某家屬支付了全部賠償金,作為被保險人的原告王應芝有權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

  被告保險公司以原告系酒后駕駛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法律或合同依據,而酒后駕駛非交強險免除賠償責任或向致害人追償的法定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依法向原告王應芝賠償保險金11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拒賠的行為,應視為不履行債務,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

  法院作出以上判決不是贊成、鼓勵酒駕,而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裁判,雖然本案王女士酒后駕駛獲賠保險金,但其酒后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到了應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