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日,江蘇省無錫市開發區法院對省公安廳督辦的涉臺灣電信詐騙團伙案的7名被告人(其中5名為臺灣人)作出一審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卓永和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去年,江蘇省無錫市連續發生總額達350余萬元的40余起電信詐騙,引起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后經偵查,確有某臺灣詐騙團伙以“電話欠費”等手段實施詐騙100余起,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該團伙利用臺企境內業務往來需大量人民幣,便將詐騙錢款層層拆分轉存、異地轉賬取款,最終匯總于某一固定賬戶以轉賬形式供臺企使用,臺企則將相應臺幣給付詐騙集團。卓永和等7名被告人于去年5-6月間,依照團伙指令將打入自己賬戶內的贓款轉存至指定賬戶,涉案總額達800余萬元。法院認為,7名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主觀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