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土律師”妨害作證被判實刑
作者:錢軍 譚成德 發布時間:2011-07-29 瀏覽次數:570
7月2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引發高度關注的“土律師”妨害作證案,被告人萬鈞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案犯周克源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6個月。
被告人萬鈞,男,62歲,大專文化,文化站退休職工,文采較好,略懂法律,日常生活中以“土律師”自居,常常攪和到當地的拆遷、鄰里等糾紛中,自命不凡。同案犯周克源,系海安鑫元橡塑有限公司(原海安縣金宇鋒綜合廠)老板。
2010年8月,周克源的弟弟周克來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萬鈞系周克源、周克來的表娘舅,其獲悉周克來發案后,積極出謀劃策,企圖幫助周克來逃脫罪責。
2010年12月中旬,萬鈞、周克源經合謀后,由萬鈞寫好與案件關鍵事實不符的證言材料,交周克源打印。周克源利用原海安縣金宇鋒綜合廠老板身份,先后兩次將周克來案現場目擊證人王克雨(原海安縣金宇鋒綜合廠職工)通知到廠食堂,由萬鈞采取言語引誘、威脅等手段,指使王克雨在上述虛假證言材料上簽名作證。
此后,萬鈞、周克源又采用同樣手段,指使證人周克如、周克生作偽證。萬鈞將非法炮制的案件關鍵事實、偵查行為違法、作證能力等方面的虛假證言材料提交給司法機關,影響了正常訴訟活動的進行。
海安縣檢察院在辦理周克來涉嫌故意傷害案過程中,發現萬鈞、周克源為幫助周克來翻案,言辭威脅證人王克雨等人作虛假證言,涉嫌犯妨害作證罪,于2011年1月22日通知海安縣公安局。海安縣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偵查,并將萬鈞、周克源抓獲歸案。
被告人周克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鈞、周克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萬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克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周克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鈞、周克源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周克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等,可對其適用緩刑。
關于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萬鈞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萬鈞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及悔罪過程等,不宜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2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