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克“斗?!本郾娰€博獲刑
作者:孫海雷 孫宇 發布時間:2012-08-30 瀏覽次數:530
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賭博案。被告人卞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被告人嚴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本案所涉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卞某,曾因賭博,于2004年4月15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罰款人民幣三千元;因吸食、注射毒品,于2005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2009年5月22日釋放;因賭博,于2011年1月10日被射陽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3000元。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射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1年9月27日經射陽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在逃)。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經法院庭審查明,2011年1月間,被告人卞某先后結伙被告人嚴某或單獨組織陳某、周某、徐某、楊某等人,至亭湖區中路港養殖場釣魚臺曹某家、亭湖區中路港鶴林軋花廠、射陽林場張某家等地,采用撲克牌“斗牛”的方式進行賭博作案4起,從中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8900元,分得贓款人民幣12900元;被告人嚴某參與聚眾賭博2起,從中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2000元,分得贓款人民幣6000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卞某退出賭資及非法所得人民幣27000元;被告人嚴某于2011年1月17日,主動到射陽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卞某、嚴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卞某、嚴某犯賭博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卞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卞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卞某當庭認罪,并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嚴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案發后退清全部贓款,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卞某、嚴某共同聚眾賭博,是共同犯罪。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