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嘉樂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115日下午,周某與工友潘某等人至啟東市呂四港鎮華鑫制冰廠附近的百貨經銷店賭博。當日下午15時許,經潘某提議結束賭博后,周某與潘某在回其所在的制冰廠機房時因賭博輸贏發生口角,周某惱怒而拿起機房桌子上的鐵棍,擊打潘某左側腰腹部,潘某當即感到疼痛便捂住左腹部,后被工友勸開。同月8日下午,被害人潘某因疼痛暈倒在地后被送至啟東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潘某脾臟挫裂,構成輕傷。周某于同月10日主動到啟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嘉樂因瑣事與他人爭吵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系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節,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