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缺席判決了一起為逃贍養義務,不惜登記離婚,妄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贍養費糾紛案件。

 

原告石某、顧某是兩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共生育有六個子女,由于年老體弱,原告石某患有肝炎,妻子患有胃癌,兩位老人經常生病住院,又無其他經濟來源,喪失了勞動能力,只有靠幾個子女照顧生活。其他幾個子女都能盡到基本的贍養義務,唯有次子石某對兩位老人不管不問。法院多次與其電話聯系,但其拒不接受調解、也不愿到庭應訴。為了逃避贍養義務,被告石某竟然在收到法院的訴前調解通知后,在正式立案前的數日與妻子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然后自己到外務工,以逃避法院送達。由于其妻子已辦理離婚登記,不是合法的代收人,法院在上門無法留置的情況下采取了公告送達方式。被告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在開庭當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支持了兩位老人要求被告石某每月承擔生活費208元及醫療費六分之一的訴訟請求。

 

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作為子女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被告石某的這種妄圖逃避贍養義務的行為既在道德上受人譴責,又在法律上逃脫不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