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承諾借款每月可按1.5%至4.5%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親戚、朋友高息攬儲,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貸給他人以賺取利息差,最后累計吸收資金數額高達690萬元。近日,新沂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萬元,上繳國庫。

 

別人放貸掙錢刺激了33歲的宋某牟利的沖動,他也想出了借款放貸的主意。20074月,宋某找到了他的朋友劉某以月利率1.5%返息為代價向其借款20萬元,隨后宋某以更高的利率貸給他人以賺取其中的利息差。劉某說:“宋某很講信用,以前均按月結算利息。”如此,宋某走上了這條“最佳理財渠道”,每次借款時宋某都信誓旦旦的說:“我們都是親戚朋友關系,錢放在我這里你們不用擔心,如果誰想拿回資金,只需提前通知,我會如數還給你們。”但事情并非宋某想像的那么簡單,隨著對外高額利息的支付及不時有些放貸無法收回,宋某的資金周轉開始出現困難,于是其高息借款的范圍變得越來越廣,手筆也越來越大,從開始借款的月利率1.5%直到后來發展成月利率4.5%,本加息、利滾利,如此惡性循環直至20103月案發,宋某吸收劉某等16人存款已共計達690萬元。

 

案發后,宋某在被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經查實。同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宋某親屬將上述非法吸收的存款尚未還清的本息全部予以還清,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其在案發后有立功表現,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且其所非法吸收的存款已全部還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