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對一起在當地鄉道上蹊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決:鄉道所在轄區的鎮政府即管護主體賠償死者近親屬各項損失45102.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人民幣53102.12元。

 

2011827620分左右,受害人沈某駕駛一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快速行駛至如東縣河口鎮十里橋村五組路段,先后與路邊的行人繆某及路南邊的水泥垃圾池接觸后摔倒,致受害人沈某以及繆某受傷。沈某由于頭部狠狠撞在垃圾池上,導致顱腦重度損傷,在被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同年91日死亡。由于事發路段較為偏僻且無目擊者,2011928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無法查清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2012217日,死者沈某的女兒張某、母親沈某某一紙訴狀將當地鎮政府和繆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31680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死者沈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在鄉村道路行駛過程中未能靠右側通行,速度較快,其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告某鎮政府根據上級政府要求在轄區范圍內開展“垃圾設施暨環境長效管理達標村”創建活動,雖然是改善農村村居衛生環境的益事,但在設置垃圾池具體位置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對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設置構筑設施的禁止性規定,對本起事故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其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損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對于被告繆某,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其在本起事故中具有何種過錯且該過錯與受害人沈志梅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或者間接因果關系,因而原告要求繆明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庭酌情認定被告某鎮政府對于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點評: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央新農村建設政策的穩步推進,以道路硬化為標志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熱火朝天地全面鋪開。然而一條條、一座座通往外界的“致富路”、“民心橋”在給鄉村群眾帶來方便和快捷的同時,也同樣暴露出管護主體缺位、安全設施缺乏、建設標準混亂等一系列問題。就如東縣而言,從發生事故幾率方面看:每年農村道路事故占到事故總數的75%以上。鄉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問題已到了不得不令人重視的程度。法官建議農村道路建設要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保證一支穩定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隊伍,地方政府應保證必要的管護資金,逐步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的散、差、亂現象,盡快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真正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真正讓廣大農村群眾走上“平安路”、“安心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