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你要你拿去,我一分錢撫養費不可能給”;“小孩跟你生活我沒意見,我現在還沒找到工作,沒有能力撫養”。你一言我一語,你推我擋,這對孩子的生父母都不肯撫養兒子。近日,鹽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案件。

 

原告鄧寧(男,化名)與被告朱紅(女,化名)系同村人,20105月,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同年9月同居生活。經查,雙方都出生于1989年,已生育一子,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現鄧某起訴要求判令非婚生子隨其生活,朱某支付撫養費。

 

在庭上,這個年輕的父親竟然說出起訴就是為了分手,孩子他也不要。那邊孩子的母親也執意不肯撫養小孩。看到這種情形,承辦法官對雙方都進行了告誡,并告知其撫養小孩是其雙方應盡的義務,他們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是對小孩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情況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雙方當庭悔過,紛紛表示愿意撫養小孩。最終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一致達成非婚生小孩由原告鄧某撫養、被告朱某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