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051818時許,因屈某在其所在的職工宿舍區水池因逗袁某所養的小狗,引起袁某不滿,兩人遂發生口角,后屈某撿起一塊磚頭扔在袁某腳前,袁某見狀便回到食堂,拿一把菜刀,并用刀背砍屈某腰部。屈某老鄉曲某見狀,撿起一塊磚頭跑到屈某身邊。屈某脫下上衣,發現被砍部位只有印痕,未出血。此時,袁某的老鄉到現場勸架,袁某便將菜刀還回食堂。曲某看到袁某的老鄉在現場,以為要打架,就跑回自己的食堂拿著菜刀跑回現場。曲某沖到袁某跟前,并在肚子上踹了一腳,袁某后退摔倒在地,起來時撿起地上的菜刀,見曲某拿刀砍來時,用左胳膊攔擋,并舉刀砍向曲某左面部、胸部,兩人分別受傷。經法醫鑒定,曲某左面部、左胸部等處皮膚裂傷,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勇因瑣事與他人爭執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