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夫妻發生矛盾,丈夫連續兩次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丈夫第三次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起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劉某與妻子洪某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8813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較好,1989912日生一女孩。后因丈夫行為不檢點,致夫妻雙方產生矛盾,丈夫于2008年、2009年連續兩次起訴離婚,我院均判決不準離婚。

 

另查明,我院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期間,洪某于200968日經醫院診斷為“心境障礙、抑郁發作”,建議休息6周。20101231日,經醫院診斷為“抑郁癥”,檢查癥狀清單顯示:強迫狀態、抑郁、焦慮、恐怖測試都為“極重”,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敵對、偏執、精神病性、其它項目都為“重”,抑郁自評測試結果為“有(重度)抑郁癥狀”。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礎,婚后因原告行為不檢點,導致夫妻關系不睦,但被告洪酉一再表示為了家庭和孩子,堅決不同意離婚。且被告洪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患有精神疾病,其女兒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亦向法庭表示,父母家庭是她生存的動力,活著的希望,也堅決不同意父母離婚。綜合本案案情,遂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