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拉攏顧客注冊會員承諾購物返利,到期未兌現顧客怒告店家要求維權。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購物返利引起的買賣糾紛。

  張師傅在村里經營著一家小賣部,生意不大但也紅火,故經常有進貨需求。精打細算的張師傅貨比三家,有次發現了鎮上新開的“xx鋪”訂購店,雖然店里貨物價格不算便宜,但是如果注冊該“xx鋪”會員的話,在購物金額基礎上有較大力度的返現。經過店主李老板的反復推銷,張師傅注冊了會員,李老板交給張師傅一張會員卡,并告訴張師傅,其本次購買的四萬元貨物將享受100元券返現60元現金活動,半年期滿后返現的24000元將會由“xx鋪”交易中心直接打到張師傅會員卡中。張師傅滿心歡喜的將四萬元貨款付給了李老板并把貨拉回了家中。半年期滿后,張師傅查詢其會員卡,但是并未查到返現款。張師傅上門找李師傅理論,李師傅稱其訂購店只是終端銷售窗口,返現義務是由“xx鋪”北京總部的交易中心承擔的,故張師傅應該找“xx鋪”北京總部討說法去。張師傅認準了他是從李老板店里進貨,就應該由李老板兌現當初的返現承諾。雙方爭執不下,張師傅一紙訴狀將李老板告到了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張師傅是在李老板的訂購店訂購貨物并向李老板支付了購物款,之后亦是在李老板處取得貨物,且李老板向張師傅開具的購物小票上也蓋有其經營的昆山“xx鋪”的公章,因此,作為消費者張師傅有理由相信買賣相對方就是李老板,至于李老板與“xx鋪”北京總部之間采取何種運營方式,并不影響他們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建立,所以最終法院判決李老板向張師傅支付返現款24000元。

  法官說法:合同具備相對性,違約當事人應對自己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講責任推卸給他人。李老板作為買賣關系的相對方,其對張師傅負有按照合同約定兌現返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