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作者:謝立華 發布時間:2011-07-21 瀏覽次數:921
劉某從1982年2月起一直在某企業工作。2006年11月,該企業與劉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依勞動合同的約定向李某支付了5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其間,劉某與李某在1990年6月結婚。2010年11月25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對于買斷工齡款,劉某堅持屬于其個人所有,而李某認為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本案,有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買斷工齡款的形成與勞動者自身密不可分,因此,理當屬于該勞動者個人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買斷工齡款就具有類似于工資之類的性質,因此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本案中5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夫妻雙方應各自分得一半。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案中的買斷工齡款具有夫妻共有財產的性質,但在計算夫妻各方應得的份額方面,不應采取簡單的平分的做法。因為劉某的買斷工齡款是對其工作期間的所有勞動的一種補償,并對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在結婚之前,他已經工作了8年左右,因此,將該案中的買斷工齡款全部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合理的。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買斷工齡款,就是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時,依據約定,一次性給付勞動者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對企業做出的貢獻進行補償并對勞動者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款項。
首先從買斷工齡款的性質認定方面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具有夫妻共有財產的性質:其一在于,從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專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往往與該方具有密切的人身關系,而買斷工齡款雖然與勞動者的勞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是其人身專屬性并不強;其二,專屬于一方的財產往往在使用上具有專屬性、排他的支配性,而買斷工齡款不具有這一特點;其三,買斷工齡款是企業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貼,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具有相同的性質,它不等同于工資,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款項,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續性,而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時段相對應的買斷工齡款,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一方的其他收入,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其次從分配標準來看,用人單位給付買斷工齡款的答謝與保障的雙重目的決定了買斷工齡款具有上述的追溯性和延續性,即應當從勞動者最初參加勞動之日起算、從合理性而言到勞動者70歲為止,作為買斷工齡款的分配標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段占上述時間的比例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占買斷工齡款的比重。因此,簡單的把買斷工齡款平分的做法違背了用人單位支付買斷工齡款的初衷,也不利于保護該勞動者一方。
筆者認為,在此案中,扣除劉某結婚前的工作時間、離婚時與70歲的時間差所對應的買斷工齡款,其余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劉某與李某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