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推同學致傷 學校無責免賠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7-21 瀏覽次數:560
同窗好友本親人,一時貪玩伸手推,釀成悲劇鬧法庭。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方某各項損失56696.5元,并駁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方某與孫某均是初三班同班同學。2009年12月3日,該班學生排隊準備上體育課,孫某有意喊另外一位同學張某的名字,后又推了張某,張某某重心不穩撞倒方某,致方某跌地受傷。后方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構成十級傷殘。因多次協商未果后,方某母親遂將孫某及法定代理人、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01349.2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事發時已年滿14周歲,其應當知道推搡他人可能造成的后果。被告孫某推搡張某、張某因重心不穩撞倒孫某,致方某受傷,過錯在被告孫某。原告要求被告孫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某中學平時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由于本起事故具有突發性,被告某中學無法預見,在原告受傷后,被告某中學又及時將原告送至醫院搶救,故被告某中學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