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調解賠償協議簽 拒不履行被訴付賠款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7-21 瀏覽次數:578
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吵、扭打,致一方受傷致殘,單位領導組織雙方調解,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并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剩余部分約期支付,到期后,一方要求對方支付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
黃某與郭某均系某航運公司的船員。2009年11月5日,雙方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吵、扭打,郭某致黃某左肱骨髁骨折、左手協議內舟狀骨結節部骨折,事發后,黃某住院手術治療。2010年7月2日,經單位多次組織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在領導見證下,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郭某賠償原告各損失66000元,該款由郭某分期向黃某支付,在協議書簽字時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0年12月底前支付;黃某放棄對郭某輕傷害的刑事責任追究;余無糾葛。協議簽訂后,郭某對余款中的32000元未能自覺履行,黃某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發生糾紛后,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被告郭某應按協議內容履行義務,調解協議書明確郭某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6000元,對于剩余款項理應及時履行,拒不履行顯屬不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賠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向原告支付32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