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離婚轉移財產 法理不容判其少分
作者:毛海燕 發布時間:2011-07-21 瀏覽次數:474
7月17日,如東法院判決一起離婚案件,因李某在離婚時隱藏財產,法院判其僅分得夫妻共同財產38000元中的1200元。
李某于2009年9月30日向如東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妻董某離婚,審理中董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在銀行的存款38000元。李某否認有存款,經董某的申請,法院依法進行了查詢,經查李某在起訴前二天將該存款取走。
法院認為,李某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占董某的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李某應當少分或不分。法院依照《婚婚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