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虛假投資網站,以代理客戶炒股賺取高額利潤為名,將網名匯入的“投資款”全部套現取走。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分別被告人蘇林海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蘇遠烈、蘇文亞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各罰金五萬元。

 

20109月,被告人蘇林海在成都通過購買網站域名和空間,伙同蘇遠烈、蘇文亞等人開設虛假投資網站,并通過搜索引擎廣告、財經論壇發帖等方式提升網站知名度,以每日5%-9.5%的高額返利誘使網民投資。

 

2010927日,張家港的程某通過論壇登錄蘇林海等人虛設的“上海某證券公司”網站后,與蘇林海取得聯系,蘇林海以每日5%的返利誘使程某加入公司“會員”,繳納會員費2880元及投資基金30000元,為使程某進一步追加投資資金,同日,蘇林海承諾追加至60萬每日返利可達到8%,通過網絡轉賬方式向程某“返利”1500元。928日,程某追加57萬元匯入蘇林海等人的指定賬戶,為留足夠時間將匯入資金轉移,蘇林海連續兩天向程某賬戶“返利”48000元。看到如此高額利潤,程某于930日再次追加101萬“投資資金”以獲取蘇林海承諾的每日9.5%的利潤。收到該筆匯款后,蘇林海立即將網站和通訊工具關閉,并安排蘇遠烈、蘇文亞等人在四川、福建等地取款,之后按照事先約定比例將款項全部分贓。

 

案發后,被告人蘇林海及其親屬、蘇遠烈、蘇文亞等人退出贓款94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林海、蘇遠烈、蘇文亞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設投資網站代理炒股的方式詐騙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蘇林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蘇遠烈、蘇文亞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蘇遠烈、蘇文亞均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詐騙罪,均系累犯,均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