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審結全市首例危險駕駛案
作者:陳雷 劉天暢 陳金標 發布時間:2011-07-20 瀏覽次數:592
7月14日,濱海法院對全市首例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4日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鑒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26.07毫克,系醉酒駕車。被告人在庭審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悔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開庭審理時,濱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曉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駕校學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近300人觀摩了庭審,鹽城電視臺、濱海電視臺進行了錄播報道,收到良好的法制宣傳效果。
法律鏈接: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與飆車行為入刑定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將一律吊銷駕照,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