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體諒公司,仲裁后,在訴訟階段與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為了制約公司,制訂了違約制裁條款。公司缺少誠信,調解后未履行義務,終自食其果,承擔違約責任。

 

陳某于2006年至今在某服飾公司從事操作工工種,20096月,陳某在工作中因不慎壓傷了右手, 20102月,陳某的傷經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傷殘鑒定出來后,陳某要求服飾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公司認為是陳某自已工作不小心造成的事故,不肯承擔任何責任。20108月,陳某向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服飾公司支付給陳某工傷待遇51663.64元。仲裁生效后,服飾公司不服,向句容法院起訴,審理中,陳某出于對服飾公司工作多年感情,同意與其調解,20113月,陳某與服飾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服飾公司賠償陳某工傷待遇30000元,但為了制約服飾公司,特別制定了制約條款,即服飾公司不能在2011531日前足額給付,陳某將有權按仲裁裁決51663.64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至此,如果服飾公司有誠信,他們只需賠償陳某30000元即可將此案圓滿結束,可是,因為公司的不誠信,遲遲未能履行義務。20116月,氣憤又無奈的陳某持調解書,以要求服飾公司支付工傷待遇51663.64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執行法官立即向服飾公司發出執行令,同時,向陳某了解情況。服飾公司在接到執行令后,還在想繼續以和解的方式來拖延時間,為盡快執結此案,執行法官在做服飾公司思想工作的同時,立即向金融機構查詢服飾公司的存款情況。在其中一家銀行查到了存款,并且足夠賠償陳某,執行法官遂即發出裁定書,將該案案款51663.64元劃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