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讓救助資金真正起到“減震閥”的作用
作者:瞿建華 發布時間:2008-08-04 瀏覽次數:738
本網南通訊:針對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勞動保護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在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于目前缺乏制度性的救助措施,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及時保護,使得申請執行人處于非常困難境地等情況,南通中院在2006年底建立了執行救助專項基金,專門用于對困難群眾的幫助,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據統計,兩年多以來,該院共救助涉案困難群眾二十多人,發放執行救助資金20余萬元,有效地保護了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了南通的社會穩定和司法的權威。總結他們的經驗,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積極與財政等政府主管部門聯系與溝通,在部門預算中設立專項救助基金,專門用于對涉案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為了認真做好這項惠及困難群眾的工作,使之在南通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該院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和協商,在部門預算中設立了專項執行救助基金,專項用于對涉案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既解除了困難群眾在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后顧之憂,又化解社會矛盾。
二是出臺法院執行救助資金使用暫行辦法,明確“執行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辦法,確保該基金能夠發揮救急救難、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為了體現設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目的和意義,切實讓執行救助資金真正發揮救急救難、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該院制定出臺了《執行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切實保證執行救助資金有穩定資金來源。在執行救助金發放后,法院要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加大執行力度,在執行款中將已發放的救助金額度收回,補充救助專項資金,使其長期發揮作用。
三是對執行救助資金的使用規定嚴格的操作程序,使之發揮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該院對執行救助資金發放審批做了嚴格的規定,制作了《執行救助資金發放審批表》,其中對發放理由、發放金額、申請人姓名住址、被執行人姓名住址、申請時間、申請人舉證及調查材料(包括申請人請求救助申請、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所在地村委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等)、合議庭意見、局領導審批意見和分管院長審批意見等事項的填寫都作了嚴格要求,并規定在款物交接時要填寫《款物交接單》和統一領據,杜絕草率應付和舞弊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涉案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