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的梁先生辛苦半生為女兒買了一間兩層的商鋪,未嘗到喬遷之喜,先遭遇了墜樓之禍。

 

今年初,梁先生在丹徒新城某小區為女兒購買了一間兩層的商鋪,購房時即預交了兩年的物業費。45日,梁先生到該小區物業處表示要看房,物業告知:房屋內部尚未建造、粉刷完畢,地上尚有很多東西未清理,不宜看房。但梁先生表示,自己從句容過來,不想空跑一趟,希望當天就能看房。物業工作人員再三勸說無效,只得將商鋪鑰匙交給梁先生,并和梁先生一起來到該商鋪。在商鋪一樓巡視一圈后,發現有幾處漏水點和裂縫,擔心房屋出現漏水問題的梁先生又要到二樓查看,物業工作人員進行了提醒和勸阻,但梁先生擔心房屋粉刷后會找不到漏水處,堅持當天要上樓看一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警告說,如果梁先生不聽勸,發生意外后果自負。但梁先生還是自行走上樓梯,他只顧上樓沒看到腳下,樓梯上有一個大洞,為防止意外建筑工用一塊石膏板將洞口暫時蓋住,梁先生踏上后,石膏板斷裂,他從洞口摔到了一樓,全身多處受傷,構成九級傷殘。

 

事后,梁先生向該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表示,自己多次對梁先生進行提醒、勸阻,梁先生充耳不聞,堅決要看房,自己也警告說梁先生堅持上樓的話發生意外后果自負,梁先生還上樓表示認可這個約定。看房過程中梁先生自己疏忽大意,從樓上摔下,造成損失自然由梁先生自負。無奈的梁先生該物業訴至丹徒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有進行維護、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的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在法官調解下,物業公司和梁先生達成一致意見: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梁先生各項損失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