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今年以來,錫山法院將執行信訪工作作為破解“執行難題”和“信訪難題”的突破口,以修改后的《民訴法》為法律保障,用足用好一切可行措施,不讓勝訴權益成為一紙空文。在短短的兩個月時間內,順利解決了三件久執難結的上訪老案,使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與至上性得以彰顯。

申請人溧陽某公司與被執行人無錫某電動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4萬余元,法院于20065月立案。由于被執行人無錫某電動車公司早已關閉,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案一直處于僵局狀態。申請人向省人大投訴法院執行不力。用足用好法律措施,難案也會柳暗花明。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行為而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公司股東或其他投資主體為被執行人。承辦人員另辟蹊徑,通過查詢股東的出資情況,認定其抽逃了注冊資金,于是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扣劃其銀行存款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同為申請人的溧陽某公司與被執行人徐某、華某買賣貨款糾紛一案,歷時三年多時間,申請人亦向省人大投訴反映。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也順利結案。

新修改的民訴法的實施,使另一起向省高院上訪案也順利執結。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本案的被執行人無錫某公司已關閉,公司賬面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公司股東已另行開辦一家新的公司。申請人懷疑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多次向省高院上訪。承辦人員依據新《民訴法》的規定,向被執行人發申報財產令,告知其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嚴重法律后果,但被執行人拒不申報,執行人員遂依法擬對法定代表人李某實施拘留措施。在嚴厲的法律威懾下,李某終于主動到法院與申請人陳某協商,一次性付清全部工傷賠償金 10余萬元,此案最終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