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墅堰區法院落實四項措施保障被告人權益
作者:常州戚墅堰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7-31 瀏覽次數:851
本網常州訊:近年來,常州戚區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及時更新刑事訴訟理念,通過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在實踐中采取有效措施著力解決刑事訴訟制度設置存在的缺陷,嚴格控制和約束司法權對被告人的不當侵害,合理兼顧刑事訴訟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價值目標,切實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實現。
一是正確把握憲法修正案,轉變刑事訴訟理念。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首次明確規定“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人權入憲意味著在我國,人權已被轉化為法律權利,國家以其強制力保證人權的實施,使人權獲得了一種現實的力量。為體現刑事訴訟中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刑事審判人員正確把握憲法修正案中人權保障的相關規定,結合刑訴法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不斷改變刑事訴訟理念,實現由“重打擊、輕保障”到“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由“追求單純的訴訟公正”到“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轉變。
二是強化法官中立地位,努力實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上規定控審分離,但由于長期受傳統思想影響,這種分離并不徹底,容易造成審判人員偏離客觀、公正的立場,而向控方靠攏,使辯方地位降低。對此,刑事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自覺保持中立,對控方指控的訴訟主張和證據事實以及辯方提出的辯解意見、理由給予同等的重視,并在定性、量刑時同樣給予充分考慮。
三是強化證據規則意識,嚴格證據的質證、認證。在刑事審判中高度重視并嚴格適用證據規則,嚴格依照《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提出的非法證據規則進行排除,對定案證據按照證據規則運作或進行核準,對指控證據不足的建議檢察院補偵。同時充分發揮庭審功能,一切證據均能經庭審質證后決定采信與否。
四是切實把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落實到位,確保被告人權利的實現。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對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盡可能為其指定辯護人,通過與轄區司法局進行溝通,指定律師出庭辯護;努力保障證人出庭作證,尤其對被告人要求傳喚有利于自己證人出庭的申請,給予高度重視,依法通知并動員證人出庭作證,確保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對于“零口供”被告人,在保證其各項訴訟權利實現的前提下,根據庭審查明認定的證據,依法予以判處,不因為其不認罪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