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奇失蹤 妻子被訴公堂
作者:沈黎紅 梁文文 發布時間:2012-08-29 瀏覽次數:500
張成英至今也想不通,為什么和自己朝夕相處的丈夫會突然間無故失蹤,更令她難以置信的是丈夫竟然瞞著自己荒唐地和他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近日,吳江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件被告人之一的王曉龍因下落不明未能出席庭審,法院最終做出當事人一方缺席庭審的判決。
離奇失蹤 丈夫不告而別
2011年10月15日,張成英來到了松陵鎮派出所報案,原因是自己的丈夫王曉龍無故失蹤整整兩天了。王曉龍,吳江一家拆遷公司的一名辦事員。他和張成英結婚多年,育有一女,平時夫妻感情很不錯。可是,事情就是這么突如其來地發生了。2011年10月13日下午,王曉龍上班后就再也沒有回家。起初,張成英以為丈夫在外有應酬就沒太在意,可是當晚王曉龍竟然夜不歸宿,手機也一直打不通,這是以前從來沒有過的情況。第二天,王曉龍仍然杳無音訊。焦急萬分的張成英只好選擇去派出所報案。張成英到處打聽丈夫的下落,王曉龍失蹤的消息很快不脛而走。此后,竟有傳言說王曉龍和其他女人私奔了。話傳到張成英耳邊,令她不禁心灰意冷。可是,傳言畢竟是傳言,張成英還是希望能夠找到丈夫,親耳聽到他“離家出走”的理由,為此,張成英還專門找了電視臺的記者,想借助媒體的力量盡快找到丈夫。然而即使是這樣也沒能獲得王曉龍的消息,他就像是憑空消失了一樣。
38萬元 一把昂貴的鑰匙
就在張成英一心一意找尋丈夫的時候,一份裝有法院傳票的快遞寄到了她的手中。令張成英難以置信的是,自己和丈夫竟然同時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被告,而這一切都因為一份由王曉龍在失蹤前簽下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1年上半年,家住吳江的周蕙夫婦想要買一套房子,可是房價持續高昂一直沒有機會下手。就在這時,周蕙聽老同學潘風說自己認識的一位拆遷公司的朋友有動遷房,而且比較便宜。周蕙一聽大喜,于是在潘風的介紹下,周蕙夫婦便認識了王曉龍。緊接著,王曉龍帶著周蕙夫婦和潘風到吳江的一處動遷小區看房子,因為是動遷房,所以王曉龍提出的價格比市場房價要低得多,這讓周蕙夫婦很是心動。2011年7月2日,在老同學潘風的見證下,周蕙夫婦和王曉龍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潘風作為見證人也在契約上簽了名。按照王曉龍的要求,周蕙將20萬元購房定金打入了王曉龍的銀行賬戶,而王曉龍也出具了一份收據。可是3個月后,作為介紹人的潘風卻得知王曉龍又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于是立馬和周蕙夫婦找到王曉龍質問。王曉龍對周蕙夫婦說,房子雖然已經賣給他人,但他們可以在動遷小區另選一套,或者選擇退房。周蕙夫婦果斷地選擇了退房,并把銀行帳號給了王曉龍。可是王曉龍遲遲未將錢打入賬戶。此后,王曉龍主動聯系周蕙,說原動遷小區另有一套房子也很好,房屋面積還比之前的那套大,并且只要周蕙夫婦再付18萬就可以馬上拿到房屋鑰匙。周蕙夫婦想,事已如此,既然王曉龍又為他們提供了一套不錯的房子,那么本意就是希望買一套物美價優房子的他們何不順從呢。2011年10月12日下午三點半,周蕙夫婦再次按照王曉龍的要求向他的銀行賬戶上匯入18萬元,并且如愿拿到了房屋鑰匙。
人去房失 竹籃打水一場空
10月13日,當周蕙夫婦想找王曉龍商量買房事宜時,卻再也無法聯系上他。過了幾天,周蕙夫婦好不容易通過潘風找到了王曉龍的妻子張成英,卻得知王曉龍已經失蹤。緊接著,周蕙夫婦發現了一個讓他們崩潰的事實,原來王曉龍賣出的房子產權根本不屬于他,周蕙夫婦花了38萬元錢不過是買了一把毫無用處的鑰匙和一紙無法履行的合同。王曉龍的失蹤讓周蕙夫婦錢房兩失,而有一個人對此最為后悔和自責,他就是潘風。原本潘風一心想幫助老同學解決買房難的問題,他跑前跑后沒少出力,沒想到自己和周蕙夫婦竟然都被王曉龍給欺騙了。潘風覺得作為介紹人自己理應負上一定的責任,于是他主動要求周蕙夫婦將38萬元中的15萬債權轉讓到自己身上,并且立馬付給周蕙夫婦15萬,他決定由自己向王曉龍追討這部分債權。
2011年12月14日,周蕙夫婦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曉龍和妻子張成英共同償還23萬元的購房款。王曉龍仍然下落不明,也就是說,23萬元的訴求其實是指向張成英一人。
針鋒相對 法官最后的判決
法庭上,原、被告相互質證、據理力爭。原告認為被告王曉龍以向原告出賣房屋為由收取原告購房定金20萬元和購房款18萬元后,并未真正向原告方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且此后下落不明。由于合同交易房屋的實際產權并不屬于王曉龍,故原告方只能要求被告返還購買款及定金,并要求5萬元的違約金。被告張成英作為王曉龍的合法妻子,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欠債務應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而被告張成英則表示,自己沒有參與合同的簽約,并對王曉龍與原告的買賣房屋過程毫不知情,相關買房契約的情況只能等到王曉龍出現后才能水落石出,因此她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相關事實證據,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由于王曉龍無權處置買賣房屋,原告此后返還房屋鑰匙的行為實際是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王曉龍返還收取房款定金和預付款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案產生的債務雖然發生在王曉龍和張成英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張成英對此債務的發生并不知情,且王曉龍在收到購房金后第二天就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其行為難以認定是為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張成英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請求。最終,法官判決被告王曉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及預付款23萬元,并根據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