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728,經過鎮江市潤州法院執行法官細心詢問、實地走訪,避免了一起冒領執行款事件。申請人孫某與李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該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某42942.60元,李某賠償孫某217557.72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人孫某的親戚稱申請人病重委托自己來領款。為了確保案款安全,承辦法官親自上門送款,通過走訪村委會得知申請人已死亡多日,委托書系申請人妻子寫給該親戚的。承辦人對委托人進行嚴肅批評,并作出中止案件的裁定,待適格主體出現才能恢復執行。

據了解,為方便群眾訴訟,潤州法院先后在滬寧高速交巡警鎮江支隊和鎮江交巡警支隊設立了兩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今年1-7月,該院共受理道交執行案件342 件,涉案標的 1507萬元,目前已執結828萬元。該類案件執行標的涉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及其財產損害賠償項目,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由于受害者一般傷勢較重,行動不便,出于信任經常委托家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來領取案款,出現了代理人隱瞞訴訟情況冒領、侵占其他申請人利益的情況,尤其是在因侵權而死亡者的家屬作為共同原告訴訟的執行案件,由單個家屬作為權利人來領取執行款的時候,由此而引發的執行款取走后,不與其他共同權利人分割而引起的矛盾比比皆是,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給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蒙上了陰影。針對此類情況,該院執行局嚴格執行省高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加大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嚴格審查代理手續,切實保障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摸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案款發放方案。對案外人或代理人領取執行款物時,要求有申請人的明確授權,從完善委托手續、案款發放方式上加以保障,要求有其他原告的明確授權,或要求原告共同到場才予以發放案款。如當事人確實不能當場,則根據不同情況做了以下規定: 1、申請人在本地的一律送款上門,核實身份直接交接,確保案款在申請人的直接控制之下。2、申請人在外地區分不同情況,靈活采取不同的審核方法。居住在城鎮的申請人,要求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代理人公證文書;居住在農村等偏遠地區的,要求其出具的代理委托手續需經村、鄉鎮兩級基層組織蓋章予以認可。3、申請人委托律師領取案款的,案款將打入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賬戶,確保申請人的權利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