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昨日,省高院就“碰瓷”問題的法律適用發布兩起指導案例,記者就此問題,約訪了省高院高級法官、《參閱案例》主編、審委會辦公室主任戚庚生,請他就“碰瓷”后續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進行了探析。據介紹,省高院《參閱案例》近期刊登了南京和徐州分別判決過的兩起“碰瓷”案例。一起是通過語言威脅索要財物,一起是使當事人產生錯誤判斷,索要財物的案例,分別以搶劫罪和詐騙罪判處刑罰。

  戚庚生解釋,通過“碰瓷”(亦稱“碰托”)尋找借口實施違法犯罪,有增多的苗頭。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人誤以為“碰瓷”難以成罪,違法成本較低,從而有“利”可圖。其實不然,“碰瓷”除直接導致危害公共安全外,雖其本身一般不構成犯罪,但以“碰瓷”形成虛假事故為借口的其后行為,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以構成不同的罪名,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乃至綁架罪等等。

  《參閱案例》之所以要發布“碰瓷”詐騙和“碰瓷”搶劫這兩則指導案例,就是要實現準確識別、罪罰相當、依法打擊、有效遏制,從而貫徹我國刑法第一條提出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根本宗旨和指導思想,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碰瓷”本身亦屬非法,因而它不能成為免責、減責的理由,而不論此類違法犯罪分子是否預知刑法特別是重罪條款的威懾存在。姑息遷就、以罰代刑,輕描淡寫、責罰不當,只能導致此類現象的蔓延泛濫,對于治安管理秩序,交通運輸安全,乃至社會經濟發展都是不利的。因而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司法環節及受害人和社會公眾都應該準確運用法律武器,與此類違法犯罪現象展開積極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