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警隊“十項措施”抓警務安全
作者: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7-29 瀏覽次數:1141
本網常州訊:常州法院各警隊接到蘇高法[2008]213號文件后,按照省高院的通知要求,結合常州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實際,扎實開展安全管理教育整改活動,針對存在的的實際問題,制定了“十項措施”,進一步抓警務安全。
一是強化教育,增強“憂勤”意識。要經常開展各項安全專題教育活動,強化法警依法辦事、嚴肅執法、忠于職守的意識,使值勤法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不斷激發使命感和責任感;要加強形勢任務教育,使每個法警充分認識嚴峻的執勤環境和形勢,牢固樹立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自覺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始終保持高度警惕;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結合執勤工作特點,把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和經常性的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思想工作作用,把思想工作做到執勤一線,幫助法警解決在執勤工作中的一些為難情緒,做到既敢管、敢處理,又注意方式方法,使我們每位法警能充分發揮自己在執勤工作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二是對于每個刑事案件都要做到認真剖析案情,掌握犯情動態。刑事案件的性質、涉及人數,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是可能突發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警隊要求每位司法警察在受領提押、看管人犯任務后,一定要認真了解案件中犯罪的形式,每個人犯所犯罪行的性質、種類,在犯罪過程中的主觀惡意,主次地位,危害程度的大小及其社會背景和社會關系,分析研究不利因素,樹立防范意識,有針對性制訂好勤務預案。
三是嚴把提押、看管環節。首先在警力配備原則上應由兩名法警看押一名人犯,如看押人數較多,警力不足等特殊情況下,看押警力不得少于規定警力數的三分之二;其次在提押人犯時,要做到“一問、二核、三查、四交待”,即:向看守人員詢問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和心理狀態;核對人犯的數量和身份;檢查人犯是否隨身攜帶違禁品,所戴械具是否牢固,向人犯交待有關規定和要求;再次在看押過程中做到“細檢查、多觀察、嚴控制、不松懈”。“細檢查”要仔細檢查押解車輛、羈押人犯的固定或臨時場所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發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排除,檢查時重點把握門、窗、廁所、轉彎處等環節和部位。“多觀察”是在看押過程中,注意觀察人犯的動態,切防人犯有脫逃、自殺、行兇、串供的企圖,注意觀察是否有他人接近人犯,切防劫持、傷害人犯等其他意外事故發生。“嚴控制”是在乘車押解途中,要嚴格將人犯控制在固定座位上,在徒步押解時要緊抓人犯不離手,確保人犯在我監控之下。特別是在人犯眾多和有累犯、未成年犯時,要實行分押,防止他們溝通密謀、尋釁滋事。“不松懈”指執勤法警警惕之弦,不能有絲毫松懈、真正做到人在安全在。
四是重視刑事審判法庭的安檢和警戒工作。安檢和警戒工作是確保刑事審判活動順利進行和預防突發事件發生的重要措施。通過安檢可以有效預防可疑人員以旁聽者身份混入法庭,預防不法分子攜帶槍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法庭,盡可能排除隱患,預防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在法庭警戒工作上,要做到“全面控制、加強重點、機動靈活”,切防人犯的親屬、朋友乘機起口哄鬧事、當庭自殺、劫持人犯等突發事件的發生。
五是加強武器裝備和通信工具的使用和配備。法警在參加刑事審判活動過程中,一是必須按規定攜帶必要的警具。這不僅可以震懾人犯,而且還可以在人犯逃跑、被劫持等突發情況發生之時,有效地以予打擊。二是條件許可,要配備較先進的通信工具。確保遇有突發事件、執勤人員能隨時、隨地及時與上級和有關單位聯系,爭取寶貴時間,及時有效處置勤務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
六是注重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共同預防的格局。預防刑事審判活動中的突發事件,要認真貫徹武裝看押和社會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聯防局面。例如:刑事審判庭對被告人或其家屬有鬧事可能的案件,應及時向院領導和法警隊反映和通報,使法警隊做到心中有數,早作防范。對重、特大案件的審理,必要時可同公安部門協商,求得警力支援,確保萬無一失。與此同時,法警也可以經常與刑庭、看守部門一起分析人犯動態,研究相應對策,做到知已知彼,共同防范。
七是注意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法警素質。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只有在平時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育,把握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才能做到對癥下藥。其次,要不斷提高法警的政治、業務、文化素質,增強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能力。在業務訓練中,要結合警隊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切實提高警隊整體和個人實戰應變能力。加強各警隊的交流學習,經常舉行勤務管理研討會、交流會、取長補短,不斷提高法警的執勤水平。
八是經常組織干警學習警隊制訂的處突方案,并結合警隊工作現場,有針對性的開展勤務演練。
九是各警隊嚴格執行重大情況匯報制度。
十是充分發揮支隊警務督察的檢查、督查的作用,加大檢查、督查的力度,建立長效機制,真正使每個警隊和干警牢固樹立安全防范意識,時刻做的“警鐘長鳴”,確保各項警務工作順利完成,充分發揮法警職能作用。